(一)一般性條款 一般性條款包括下述內容 1.招標程序。招標程序包括合同條件、規范、圖紙、工程量表、投標書、投標者須知、評標、授予合同、合同協議、程序流程圖、合同各方、監理工程師等。 2.合同文件中的名詞定義及解釋; 3.工程師及工程師代表和他們各自的職責與權力; 4.合同文件的組成、優先順序和有關圖紙的規定; 5.招投標及履約期間的通知形式與發往地址; 6.有關證書的要求, 7. 合同使用語言; 8.合同協議書。
(二)法律條款 法律條款主要涉及 1. 合同適用法律; 2.勞務人員及職員的聘用、工資標準、食宿條件和社會保 險等方面的法規; 3.合同的爭議、仲裁和工程師的裁決; 4.解除履約; 5.保密要求; 6.防止行賄; 7.設備進口及再出口。 8.強制保險; 9.專利權及特許權; 10.合同的轉讓與工程分包; 11.稅收; 12.提前竣工與延誤工期; 13.施工用材料的采購地。
(三)商務條款 商務條款系指與承包工程的一切財務、財產所有權密切相關的條款,主要包括: 1.承包商的設備、臨時工程和材料的歸屬,重新歸屬及撤離; 2.設備材料的保管及損壞或損失責任; 3.設備的租用條件; 4.暫定金額; 5.支付條款,特別是 (1)工程月報表; (2)每月的支付; (3)保留金的支付; (4)證書的修改; (5)竣工報表; (6)尾欠的結清; (7)支付時間; (8)付款地點。 6.預付款的支付與扣回; 7.保函,包括投標保函、預付款保函、履約保函等; 8.合同終止時的工程及材料估價; 9.解除履約時的付款; 10.合同終止時的付款; 11.提前竣工獎金的計算; 12. 誤期罰款的計算; 13.費用的增減條款; 14.價格調整條款; 15.支付的貨幣種類及比例; 16.匯率及保值條款。
(四)技術條款 技術條款是針對承包工程的施工質量要求、材料檢驗及施工監督、檢驗測量及驗收等環節而設立的條款,包括: 1.對承包商的設施要求; 2.施工應遵循的規范; 3.現場作業和施工方法; 4.現場視察; 5.資料的查閱; 6.投標書的完備性; 7.施工制約; 8.工程進度; 9.放線要求; 10. 鉆孔與勘探開挖; 11.安全、保衛與環境保護; 12.工地的照管; 13.材料或工程設備的運輸; 14.保持現場的整潔; 15.材料、設備的質量要求及檢驗; 16.檢查及檢驗的日期與檢驗費用的負擔; 17.工程覆蓋前的檢查; 18.工程覆蓋后的檢查; 19.進度控制; 20.缺陷維修; 21.工程量的計量和測量方法; 22.緊急補救工作。
(五)權利與義務條款 權利與義務條款包括承包商、業主和監理工程師三者的權利和義務: 1.承包商的權利和義務 (1)承包商的權利。承包商的權利包括 1)有權得到提前竣工獎金; 2)收款權; 3)索賠權; 4)因工程變更超過合同規定的限值而亨有補償權; 5)暫停施工或延緩工程進度速度; 6)停工或終止受雇; 7)不承擔業主的風險; 8)反對或拒不接受指定的分包商; 9)特定情況下的合同轉讓與工程分包; 10)特定情況下有權要求延長工期; 11)特定情況下有權要求補償損失; 12)有權要求進行合同價格調整; 13)有權要求工程師書面確認口頭指示; 14)有權反對業主隨意更換監理工程師。 (2)承包商的義務。承包商的義務包括: 1)遵守合同文件規定,保質保量、按時完成工程任務,并負責保修期內的各種維修; 2)提交各種要求的擔保; 3)遵守各項投標規定; 4)提交工程進度計劃; 5)提交現金流量估算; 6)負責工地的安全和材料的看管; 7)對其由承包商負責完成的設計圖紙中的任何錯誤和遺漏負責; 8)遵守有關法規; 9)為其他承包商提供機會和方便; 10)保持現場整潔; 11)保證施工人員的安全和健康; 12)執行工程師的指令; 13)向業主償付應付款項(包括歸還預付款); 14)承擔第三國的風險; 15)為業主保守機密; 16)按時繳納稅金; 17)按時投保各種強制險; 18)按時參加各種檢查和驗收。 2.業主的權利和義務 (1)業主的權利 1)業主有權不接受最低標。 2)有權指定分包商; 3)在一定條件下可直接付款給指定的分包商; 4)有權決定工程暫停或復工; 5)在承包商違約時,業主有權接管工程或沒收各種保函或保證金; 6)有權決定在一定的幅度內增減工程量; 7)不承擔承包商因發生在工程所在國以外的任何地方的不可抗力事件所遭受的損失(因炮彈、導彈等所造成的損失例外)。 8)有權拒絕承包商分包或轉讓工程(應有充足理由)。 (2)業主的義務 1)向承包商提供完整、準確、可靠的信息資料和圖紙,并對這些資料的準確性負完全的責任; 2)承擔由業主風險所產生的損失或損壞; 3)確保承包商免于承擔屬于承包商義務以外情況的一切索賠、訴訟,損害賠償費、訴訟費、指控費及其他費用; 4)在多家獨立的承包商受雇于同一工程或屬于分階段移交的工程情況下,業主負責辦理保險; 5)按時支付承包商應得的款項,包括預付款; 6)為承包商辦理各種許可,如現場占用許可,道路通行許可,材料設備進口許可,勞務進口許可等; 7)承擔疏浚工程竣工移交后的任何調查費用; 8)支付超過一定限度的工程變更所導致的費用增加部份; 9)承擔在工程所在國發生的特殊風險以及任何其他地區因炮彈、導彈對承包商造成的損失的賠償和補償; 10)承擔因后繼法規所導致的工程費用增加額。 3.監理工程師的權力和義務 監理工程師雖然不是工程承包合同的當事人,但他受雇于業主,為業主代為管理工程建設,行使業主或FIDIC條款賦予他的權力,也相應承擔義務。 (1)監理工程師的權力 監理工程師可以行使合同規定的或合同中必然隱含的權力,主要有: 1)有權拒絕承包商的代表; 2)有權要求承包商撤走不稱職人員; 3)有權決定工程量的增減及相關費用;有權決定增加工程成本或延長工期;有權確定費率; 4)有權下達開工令、停工令、復工令(因業主違約而導致承包商停工情況除外); 5)有權對工程的各個階段進行檢查,包括已掩埋覆蓋的隱蔽工程; 6)如果發現施工不合格情況,監理工程師有權要求承包商如期修復缺陷或拒絕驗收工程; 7)承包商的設備、材料必須經監理工程師檢查,監理工程師有權拒絕接受不符合規定標準的材料和設備; 8)在緊急情況下,監理工程師有權要求承包商采取緊急措施; 9)審核批準承包商的工程報表的權力屬于監理工程師,付款證書由監理工程師開出; 10)當業主與承包商發生爭端時,監理工程師有權裁決,雖 然其決定不是最終的。 (2)監理工程師的義務 監理工程師作為業主聘用的工程技術負責人,除了必須履行其與業主簽訂的服務協議書中規定的義務外,還必須履行其作為承包商的工程監理人而盡的職責,FIDIC條款針對監理工程師在建筑與安裝施工合同中的職責規定了以下義務: 1)必須根據服務協議書委托的權力進行工作; 2)行為必須公正,處事公平合理,不能偏聽偏信; 3)應虛心聽取業主和承包商兩方面的意見,基干事實作出決定; 4)發出的指示應該是書面的,特殊情況下來不及發出書面指示時,可以發出口頭指示,但隨后以書面形式予以確認; 5)應認真履行職責,應根據承包商的要求及時對已完工程進行檢查或驗收,對承包商的工程報表及時進行審核; 6)應及時審核承包商在履約期間所做的各種記錄,特別是承包商提交的作為索賠依據的各種材料; 7)應實事求是地確定工程費用的增減與工期的延長或壓縮; 8)如因技術問題需同分包商打交道時,須征得總承包商同意,并將處理結果告之總承包商;
(六)違約懲罰與索賠條款 違約懲罰與索賠是FIDIC條款盼一項重要內容,也是國際承包工程得以園滿實施的有效手段。采用工程承發包制實施工程的效果之所以明顯優于其他方法,根本原因就在于按照這種制度,當事人各方責任明確,賞罰分明。FIDIC條款中的違約條款包括兩部份,即業主對承包商的懲罰措施和承包商對業主擁有的索賠權。 1.懲罰措施 因承包商違約或履約不力,業主可采取以下懲罰措施: (1)沒收有關保函或保證金; (2)誤期罰款; (3)由業主接管工程并終止對承包商的雇用。 2.索賠條款 索賠條款是根據關于承包商享有的因業主履約不力或違約,或因意外因素(包括不可抗力情況)蒙受損失(時間和款項)而向業主要求賠償或補償權利的契約性條款。這方面的條款包括: (1)索賠的前提條件或索賠動因; (2)索賠程序、索賠通知、同期記錄、索賠的依據、索賠的 時效和索賠款項的支付等。
(七)附件和補充條款 FIDIC條款還規定了作為招標文件的文件內容和格式,以及在各種具體合同中可能出現的補充條款。 1.附件條款 附件條款包括投標書及其附件、合同協議書。 2.補充條款 補充條款包括防止賄賂、保密要求、支出限制、聯合承包情況下的各承包人的各自責任及連帶責任,關稅和稅收的特別規定等五個方面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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